“你們兩個好好調查一下那個徐建,太可疑了,最好是從他的出生開始查,包括他入職以來的資料。”
“我討厭他的態度。”
張偉走後,鄒雨似乎有些生氣的抱怨了一句。
任川聽到這話笑了笑,拿梳子梳了一下頭髮:“我也蠻討厭的,有時候蠻想給他一拳的,不過他蠻可靠的不是嗎?”
“算是吧……”
……
“下一次能不能換一個好一點的地方,咖啡廳啊,飯店啊,什麼都行,非要開車到這荒郊野外的,搞得和交易黑貨一樣。”
張偉下車後,看到不遠處的白髮男子,忍不住抱怨了一句,我們一個警察,一個律師,能不能不要搞得跟地下分子交頭一樣。
下次是不是要去天台上。
方木到的話笑著說:“從紀律上面說,我拿這份資料給你,是違反紀律的,你好意思提這麼多要求。”
“好兄弟,兩肋插刀。”
張偉一把搶過老鄧頭方木手上的資料,其實很多人都不了解一樁案子到底怎麼回事。
比如,案件的知情權。
很多人認為,作為親人,辯護律師應該有資格,有權利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具體的發展。
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如此。
在案件調查當中,警察是不會跟家屬說很多的。
當然了,發生了什麼,現場如何,還是給了解一下的。
這麼做有好處,也有依據,我們國家法律壓根兒就沒有規定案件向受害人親屬的公布程度以及其他細節,就是說,辦案中,不告訴你們家屬也沒毛病。
至於律師。
如果要使律師能夠更好的介入刑事訴訟,最大的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首先要給律師以辦案進程知情權,使律師知悉辦案的進程。
但綜觀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難看出刑事訴訟法中對律師知情權的設定成了一個盲區。
使部分律師在收了案件後無法為委託人辦事而扣上了“不誠信”的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