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明開心了,看看,一頓飯就能換來五萬塊,值啊!
他渾身上下都冒著開心的氣息,還要了幾罐啤酒,打開,舉起來對林老實說:「來,阿實,咱們爺倆干一杯!」
林老實舉起啤酒罐跟他碰了一下,狀似不經意地問道:「爸,是不是遇到什麼喜事了啊?」
林大明的興奮藏都藏不住,眉梢眼角都是笑意,卻又要在林老實面前克制著:「沒啥,就是發了些小財!」
這個人又自私又好面子又虛榮,以後做了屁點大的事都要洋洋得意地講半天,今天卻一句帶過,說明這件事很可能跟他有關,所以林大明要瞞著他。
呵呵,跟他有關又能讓林大明這麼開心,捨得請他吃這麼貴的一頓飯,除了那筆錢沒有其他了。
林老實心裡隱隱有譜了。等吃過飯,林大明還在拿著啤酒喝時,他打開書包,拿了兩份報紙出來,坐在那兒看。
林大明美滋滋地砸了咂嘴,好奇地看著他:「阿實,你瞅什麼呢?吃飯就吃飯,還看什麼報紙啊!」
林老實從報紙中抬頭,笑著說:「爸,高考要考時事政治呢,平時得多積累看報,不然考試的時候回答不上來。」才怪,他一個理科生,考個鬼的政治啊。林大明在套路他,他又何嘗不是在套路林大明!
林大明打了個酒咯,笑嘻嘻地說:「這樣啊,你們學生也真辛苦,學那麼多東西。」
「沒有在廠里幹活辛苦。」林老實說完,目光又落到了報紙上。
林大明抬起頭只看到一片報紙擋在面前,他眨了眨眼定睛一看,忽地看到一行大字「案發20年,立華大酒店藏屍案涉案人員因超刑事追訴期限逃過刑事處罰」。
20年像一個魔咒叩開了他混沌的腦子。他打了個激靈,看著坐在對面的林老實,忽地想到,林老實今年已經滿18歲了。他被抱回來的時候快到兩歲,也就是說,梁愛華偷人孩子已經過去整整16個年頭了,距離20年,只差4年了。
4年後,他就沒辦法再要挾梁愛華了。
林大明的酒醒了一大半,他直起身,戳了戳林老實手裡的報紙,訕訕地問道:「這個追訴期限是什麼啊?犯了罪過了這個期限就不用追責了嗎?」
林老實翻過報紙,看著這一條新聞,解釋道:「這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追訴期限最高為20年。」
他故意漏了一些關鍵信息,照本宣科背誦法條,故意誤導林大明這個法盲。
林大明聽了之後,臉上的神色變幻莫定,最後又歸於平靜,心裡慶幸不已,幸虧他選擇了錢,不然真跟梁愛華他們再耗個四年,那豈不是毛都撈不著了?
不行,這樣看來,這回就是一錘子買賣,以後沒拿捏梁愛華的把柄了,那他得多要點。
於是等晚上,梁愛華又收到了林大明的信息,他獅子大張口,一下子就要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