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經濟的條件下商業不發達,這種做法還行得通,到了商品經濟就不行了。如果公司還是像先前的商鋪那樣管理,大的公司必然會偷逃稅款,負擔向中小商戶轉移。
公司抽稅,不能用先前那種粗糙的手段,必須要合理,才能起到徐平所想的作用。按照前世的經難,徐平對京西路新成立的公司重新定了收稅的條例。
首先就是營業稅或者是增殖稅,這是最重要的稅種,也是公司跟以前的商鋪稅賦負但最大的不同,按照公司的經營規模來抽稅。商業和服務業類主要是營業稅,按照交易額抽取固定的比例,工業類則主要是增殖稅,按照利潤來抽稅。當然,一些小的公司,比如唐大姐等人製衣小公司,為了簡化手續,也同樣是按營業稅來收取。
再一個城防稅。公司都是開在城裡面,城牆的修護,道理的整治,還有河道,這些公共事業同樣要由公司負擔。這稅與營業稅和增殖稅區別開來,直接作為本城的收入,由地方上掌握,按營業稅和增殖稅的固定比例徵收。
與城防稅差不多的是教育稅,以後教育經費不再時有時無了,有固定的來源。這稅也同樣是由地方官府掌控,建立學校等各種公益性的教育事業。
還有一個所得稅。同樣的規模,有的公司利潤高,有的公司利潤低,不可能負擔同樣的稅賦,由所得稅來調節,按照公司的經營利潤依比例徵收。這一部分稅款直屬三司,不像營業稅和增殖稅一樣要與地方分成。
最後一個是契約稅,也就是徐平前世的印花稅。所有正式的契約、合同之類全部都要交這一種稅,向官府買專門印製的貼條,跟郵票差不多,貼在契約文書上,按照契約的交易數額徵收。如果文書上不貼,則就得不到官方的認可,後果自負。
契約稅這個年代本來就有,同樣是由官方公證的契約收取。只是一般情況下,官府斷案並不會因為沒有官方公證就不認可契約的法律效力,所以逃稅很普遍。公司跟個人不一樣,不用考慮人情,所以徐平改了徵收方式,嚴格徵收。印的貼花也同樣由有公證功能的書鋪發賣,立契約的同時收取。
契約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是屬於內藏庫的,歸皇帝個人所有。這麼大的改革,總得讓有守財奴特質的皇家得到點好處,不然皇帝的支持只怕要打折扣。
這些稅要想收上來,就必須要有專門做帳的這麼一個人群,要不然的話,以後官府不用做別的了,天天就審理各種逃稅的官司。這些做帳的,由官方給予權威,由公司支付報酬,是一個特殊的階層,作為官方和公司之間的緩衝。
雖然這些事情可以由公吏來做,但官方的身份會加劇與經濟實體的矛盾。有了這麼一層緩衝,官與民的衝突便就不會那麼激烈,而且也同樣可以約束官辦公司。而這一個人群,也會成為徐平改革的同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