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戰事之要,不戰則已,戰則須挾全力;不動則已,動則須操勝算。如有把握,則堅守一月、二月、三月,自有良方。今日之人,見敵即心動,不能自主,可戒也。
19.古今戰陣之事,其成事皆天也,其敗事皆人也。兵事怕不得許多,算到五六分,便須放膽放手,本無萬全之策也。(以上胡語) 蔡按:勇有狹義的、廣義的及急遽的、持續的之別。暴虎馮河,死而無悔,臨難不苟,義無反顧,此狹義的、急遽的者也。成敗利鈍,非所逆睹,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此廣義的、持續的者也。前者孟子所謂小勇,後者所謂大勇、所謂浩然之氣者也。右章所列,多指大勇而言,所謂勇而毅也。軍人之居高位者,除能勇不算外,尤須於毅之一字痛下工夫。挾一往無前之志,具百折不回之氣,毀譽、榮辱、死生皆可不必計較,惟求吾良知之所安。以吾之大勇,表率無數之小勇,則其為力也厚,為效也廣。至於級居下僚(將校以至目兵),則應以勇為惟一天性,以各盡其所職。不獨勇於戰陣也,即平日一切職務,不宜稍示怯弱,以貽軍人之羞。世所謂無名之英雄者,吾輩是也。
第六章 嚴明
1.古人用兵,先明功罪賞罰。
2.救浮華者莫如質。積玩之後,振之以猛。
3.醫者之治瘠癰,甚者必剜其腐肉,而生其新肉。今日之劣弁羸兵,蓋亦當為簡汰,以剜其腐肉者;痛加訓練,以生其新者。不循此二道,則武備之弛,殆不知所底止。
4.太史公所謂循吏者,法立令行,能識大體而已。後世專尚慈惠,或以煦煦為仁者當之,失循吏之義矣。為將之道,亦法立令行、整齊嚴肅為先,不貴煦嫗也。
5.立法不難,行法為難。凡立一法,總須實實行之,且常常行之。
6.九弟臨別,深言御下宜嚴,治事宜速。余亦深知馭軍馭吏,皆莫先於嚴,特恐明不傍燭,則嚴不中禮耳。
7.呂蒙誅取鎧之人,魏絳戮亂行之仆。古人處此,豈以為名,非是無以警眾耳。
8.近年馭將失之寬厚,又與諸將相距過遠,危險之際,弊端百出,然後知古人所云作事威克厥愛,雖少必濟,反是乃敗道耳。(以上曾語)
9.自來帶兵之將,未有不專殺立威者。如魏絳戮仆,穰苴斬莊賈,孫武致法于美人,彭越之誅後至者,皆是也。
10.世變日移,人心日趨於偽,優容實以釀禍,姑息非以明恩。居今日而為政,非用霹靂手段不能顯菩薩心腸。害馬既去,伏??龍不驚,則法立知恩。吾輩任事,只盡吾義分之所能為,以求衷諸理之至。是不必故拂乎人情,而任勞任怨,究無容其瞻顧之思。
11.號令未出,不准勇者獨進;號令既出,不准怯者獨止。如此則功罪明而心志一矣。
12.兵,陰事也,以收斂固嗇為主。戰,勇氣也,以節宣提倡為主。故治軍貴執法謹嚴,能訓能練,禁菸禁賭,戒逸樂,戒懶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