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讯,大淫棍招供了师承谷才(已死)、传教任茂等七人,以及10年流窜作恶的种种罪行。明显把当初的誓言当成放屁,不过也正是这样,那些人也没讨得着什么好处。
当时晋州府认定桑冲所犯之罪,类比十恶,就是常说的十恶不赦大罪,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第十是内乱。这十条从秦朝开始成型,北齐开始基本定型,隋朝定入法典,自此以后,一直沿用,除了元朝改过称呼,剩下都没变。明清时期,犯了这样的大罪,那就只有凌迟处死。
晋州府把桑冲连同嫖宿良家女子姓名开单,一并解送北京,乞敕法司从重拟罪。明宪宗得知,命都察院复审。十一月二十日,当时都察院事左都御史上书天子:臣等看得桑冲所犯,死有余辜,其所供任茂等俱各习学前述,四散***将桑冲问拟死罪,仍行各处巡按御史挨拿任茂等解京,一体问罪,以儆将来。及前项妇女,俱被桑冲以术迷乱,其淫非出本心,又干碍人众,亦合免其查究。
两天后,宪宗皇帝在承天门下旨,原话为:是这厮情犯丑恶,有伤风化。便凌迟了,不必复奏。任茂等七名,各要上紧挨究,得获解来!钦此。可见当时皇帝陛下有多生气,天底下竟然出了个这么个玩意,祸害了多少人。
都察院接到旨意,以零刀碎割的凌迟酷刑,处死了恶贯满盈的大淫棍桑冲。与此同时,行文各省按院,缉捕任茂等一伙尚流窜各地行奸的流氓分子。此案全部过程都载在当时的邸报上,用来警示各地,但是这种事情如果不是被别人撞破,恐怕那些女子即便是知道碰见文采花的了,也不敢报案,毕竟饿死事小,失洁是大,到时候不用别人动手,光是别人的唾沫星子就能压死人。
不过那次案件之后,文采花也是销声匿迹了一阵子,毕竟在朝廷出手下,再跑能跑到哪里去?除非真的当了野人,离群索居,但是这些人学了好几年就是为了采花,肯定不会干,所以才会潜伏起来,等待时机。
不过据说当时抓到了不少这样的“人才”,都被江南大族买了去,当了兔爷,本来是他们采花,现在变成了他们被采花,可为天道轮回。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