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所有人只有雲棲梔。
監管所有人的「領導」也是雲棲梔,同時擁有一票否決權,不設置中間職位,而成員則是全體政治權利普通人。
也就是說,普通人管理法包含了所有人,權利人管理法其實也包含了所有人,每個政治權利公民的身份都是「兩重」的。
這樣一來似乎產生矛盾了,舉例說明,普通人鯊人犯法,但如果有個帶.槍的窮凶極惡的歹徒出現,特派將其處決,豈不是犯法了?
所以,綜合法條——也即所構想的類憲法總章程內,會註明發生判決矛盾時,以「權利人管理法」優先。
這點其實也不是什麼新奇事,畢竟不提像怡米那樣國家有國家的總法、各州還有自己州法的地方,單松捷自己的法律就劃分為什麼勞動保護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出境間.諜法等等等等,而憲法則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沒有國家的法律是「單一」的。
內容這塊則無限度參考和綜合了松捷以及怡米等各處的安察特派暴.力執.法權,另外還有年度豁免以及其他特定所有條例,定義為一種新型的官方組織——現在的人員聚集區逐漸從市縣省單位轉變為區和基地,那作為基地長自然就成為了另類的官方。
而反之的「代價」或者說義務,基地長和巡邏特派們等只設極低的基本工資,再往上跟普通人一樣按勞分配,依舊以領任務得「獎金」作為主要收入項,再上設置貢獻獎金。
其次,基地長等所有「管理/執法權利所有人」,不能涉及任何的後勤物資儲備項,也不能與任何物資權利所有人私下機密接觸談話。一旦被發現,有錄音錄像等實質性證據便立即罷免且根據惡劣程度判刑,後勤權利所有人同樣如此。
而如果是家人夫妻類,同樣需要避嫌、辭職或者轉移崗位。
另外,在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以及自然災害的前提下,非惡意陷害與針對性打擊,如果因基地長領導不善或者私吞款項等,導致發生達到量級標準的成員損害行為,那麼根據程度,由兩方(執法權利人和監管權利人)共同判決,追查到個人,到底是直播手寫檢討書,還是撤職查看亦或者判處拘禁刑罰,就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
監管權利所有人並不設定任何中間職位,不設辦公室。也就是說,除了雲棲梔這個「總區域領導」外其他一概都是普通成員,連個秘書都不能多。規定法案允許他們採取「除卻違法行為外」的所有方式監管其他權利所有人,且擁有個人自由票選罷免權。
小貼士:如果覺得不錯,記得收藏網址或推薦給朋友哦~拜託啦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