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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戌,上以鳏寡孤独、笃疾之人颠连无告,命有司给衣粮,存恤养济,凡千七百六十余人。

壬子,赐钦天监官及天文生冬衣。

大同都卫送故元降王孛罗台那麻歹、平章泼皮、同佥李蛮子至京,各赐冠带及织金文绮衣一袭、文绮四匹。

甲寅,太阴犯轩辕。

乙卯,享太庙。

思南宣慰使田仁智贡马。

丙辰,置岢岚县,隶太原府。

戊午,初定授散官资格。职三品者,授正五品下阶散官;四品者,授正六品下阶散官;五品者授正七品下阶散官。及考满,俱各比例,递升六品而下亦依定制。先是,除授官员有不次升用者,俱与对品散官,故至是重定之。其已授散官者,须历及所授散官品级,然后递升。其有才德拔萃、特旨不次用者,不拘此例。

己未,皇嫡长孙雄英生。

置河州茶马司,官制与秦州茶马司同。

命各卫:“凡军妇夫亡无依者,皆送还乡,其欲改嫁依亲者听。”于是愿守节者凡四百五人,命官给衣粮,赡之终身。

庚申,置思南宣慰司平头著可及沿河佑溪二长官司,厥栅、郎溪二蛮夷官,本部苗民及蛮夷二长官。

琉球国中山王察度遣其弟泰期等奉表,贡马及方物,上皇太子笺,贡方物如之。诏赐察度《大统历》及金织文绮、纱罗二十四匹,泰期文绮四匹、罗二匹、帛六匹及袭衣、靴袜,副使苏惹爬燕之文绮、罗各三匹、衣一袭,通事、从人钞、靴、袜有差。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之九十四

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孝慈录》成。先是,贵妃孙氏薨,敕礼官定丧服之制。礼部尚书牛谅等奏曰:“《周礼·仪礼》父在,为母服期年,若庶母则无服。”上曰:“父母之恩一也,而丧服低昂若是,其不近于人情甚矣。”乃敕翰林学士宋濂等曰:“养生送死,圣王之大政;讳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丧礼,节文尤详,而散失于衰周,厄于暴秦,汉、唐以降,莫能议此。夫人情有无穷之变,而礼为适变之宜,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尔等其考定丧礼。”于是濂等考得古人论服母丧者凡四十二人,愿服三年者二十八人,服期年者十四人,奏之。上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今观愿服三年丧比服期年者加倍,则三年之丧岂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为定制。子为父母,庶子为其母,皆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仍命以五服丧制,并著为书,使内外有所遵守。其冠服、经杖制度详见本书。其叙服有八: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子为慈母,子为养母,女在室为父母,女嫁反在室为父母,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夫为人后则妻从服,妇为舅姑,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母,妻妾为夫,皆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为嫁母、出母、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夫为妻,皆齐衰杖期;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父母为女在室者,继母为长子及众子,慈母为长子及众子孙为祖父母、为伯叔父母,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为兄弟、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在室者,妾为嫡妻,嫁母、出母为其子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为父母,妾为其父母,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祖为嫡孙,父母为长子妇,皆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皆服齐衰三月;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母为众子妇,为女之出嫁者,祖为众孙,为兄弟之子之妇,妇人为夫之祖父母,为夫之伯叔父母,为夫兄弟子之妇,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女出嫁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皆服大功九月;为伯叔祖父母,为同堂伯叔父母,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子,为从祖祖姑在室者,为从祖姑在室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为兄弟之妻,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为嫡孙妇,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女孙在室者,为外祖父母,为母之兄弟姊妹,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为姊妹之子,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皆服小功五月;为族曾祖父母,为族伯叔祖父母,为族父母,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为族曾祖姑在室者,为族祖姑在室者,为族姑在室者,为兄弟之曾孙,为曾孙、玄孙,为同堂兄弟之孙,为再从兄弟之子,为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及从祖姊妹之出嫁者,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为乳母,为舅之子,为姑之子,为两姨兄弟,为外孙,为壻,为妻之父母,为兄弟孙之妇,为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同堂兄弟之妻,为外孙妇,为甥妇,妇人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为夫之从祖、祖父母,为夫之从祖父母,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夫之同堂兄弟,为夫同堂兄弟之孙,为夫再从兄弟之子,为夫兄弟孙之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妻,为夫之同堂姊妹,为夫之外祖父母,为夫之舅及夫之姨,为夫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父母,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父母,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兄弟之子女,女出嫁为本宗从祖祖姑及从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为人后者为本生外祖父母,皆服缌麻三月。至是,书成,名曰孝慈录。上亲为之序,命锓诸梓而颁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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