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到本案上来,约翰·伯林汉失踪不到两年,不足以构成死亡认定的条件。当然,以前有过失踪时间比这还短的案件都作出了死亡认定,并且得到了保险赔偿。所以现在,找到支持死亡确实发生的证据是最为重要的。”
“如果本案中立遗嘱人是一位船长,而且他在船队从伦敦驶向马赛的航程中突然失踪了,那艘船连同船上的员工一并没了消息。那么,这艘失踪的船和不见踪影的船员,就为船长的失踪提供了更加合理的解释和证明。虽然也缺少必要的实际证据,但是这一事证,却也可以成为判定船长死亡的可信证据。举这个例子主要是让大家做一个参考,所有的推测也都是要有一定事实根据的,切不可凭空捏造。”
“本案的诉请人要求作出对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的死亡认定,这样他们就可以根据遗嘱内容来分配立遗嘱人的财产。我们的责任重大,裁决稍有偏差,就会严重损害到立遗嘱人的利益。因此,大家要认真仔细地思考已有证据,只有严谨地分析过各项证据以后,才能作出最后的裁定。”
“本案有两部分相关证据:一是立遗嘱人失踪的相关背景;二是骸骨事件的影响。关于后者,我很诧异并且感到很遗憾,此项申请没能等验尸官报告全部出来后再提出,所以请大家仔细考虑一下。要提醒大家的是,苏玛斯医生很明确地指出,到现在为止还无法确定死者的身份,不能证明那些骸骨是属于特定某个人的。不过,立遗嘱人和这位无名死者也很有可能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们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
“大家已经听了杰里柯先生关于失踪事件的发生背景的证词,立遗嘱人之前从未有过出国旅行而不向他交代行踪的先例。在此要注意的是,在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和诺巴瑞博士会面结束之后,并准备前往巴黎的时候,他并没有向杰里柯先生交代他的行程,以及他在巴黎的住处和回国的确切时间。所以杰里柯先生也无法告诉我们立遗嘱人到底去了哪里,什么时候回来。由此看来,杰里柯也无法掌握立遗嘱人的行踪。”
“多柏斯小姐和赫伯特先生的证词中有着很多混乱甚至矛盾的地方。比如他们说立遗嘱人约翰·伯林汉先生进了书房后,就没了人影。因为在屋里没找到他,所以他们认为他已经离开了。在他离开的时候,也没有人告诉仆人他要走了。而且之前他还说要留下来等赫伯特先生,所以他的不告而别显得很突然。一个人可以这样鬼祟地离开别人家,并且没告诉仆人一声,那么他会不会经常也用同样的方式离开平日出现的场所,而事先不告知别人,也不向任何人交代去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