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院一审宣判:赵明达犯爆炸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赵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赵明达曾经从事爆破工作,掌握爆炸材料及装置方面的专业知识,他为泄愤而自制爆炸物,并通过王强转交冯超,虽然表面上看,其侵害目标是特定的对象,但他转交的爆炸物到达一个居民楼内,如果爆炸可能会伤及无辜,包括在运输途中。这一点,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赵明达应当有所预见,因而应当认定赵明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
第二,客观上赵明达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赵明达选择作案的地点是人口密集的居民楼,作为接收人冯超,其家中可能有自己,也可能有他人,更还有可能将电视带到其他公共场所打开。此外,由于自制炸弹的安全系数相对较低,如果运输过程中,通过其他不确定原因引起爆炸,所造成的危害效果显然并非特定对象,所以其侵害的对象带有不确定性,应视为“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
罪案实录第四宗 尸洞案
人生真正的悲剧,是成人害怕现实。
玉阳河从西至东穿城而过,在城郊南岸冲积出一片天然沙地。此处沙质极好,早些年曾被一个开沙场的外地老板承包,因为不加节制地疯狂采掘,弄得千疮百孔,遍布一个个陷阱般的沙洞。每到夏季河水上涨或者暴雨,沙洞内会灌满积水,甚至游进几条河鱼。冷眼远远看去,倒也算得上一处另类景致。
2007年7月12日,上午10时左右,两名喜欢垂钓的中年男子来到南岸钓鱼。
周围极静,不见人影,只有河水哗哗的流淌声。他们深一脚浅一脚地走着,绕过那些坑坑洼洼的沙洞,四处寻找适合下竿的位置。
“啊……”突然,走在后面的人喊了起来,把他前面的同伴吓得浑身一哆嗦。头里那人回头就骂:“你没事儿瞎叫唤什么?”后面那人脸色煞白,伸手指着远处,磕磕巴巴地说:“你……你看看那个沙洞往外淌红水呢,里面漂着啥东西?”
只见30米开外有一个巨大的沙洞,里面竟然积满了淡红色的水,水面漂着一大团白糊糊、圆滚滚的物体。
他们小心翼翼地走近一瞧,同时“妈呀”一声,调头没命地往回跑。其中一人不小心滑进身边沙洞,手刨脚蹬地爬出来,弄得跟水葫芦似的。
知道他们看见了什么吗?没错,一个人,浑身赤裸,蜷缩着身体,半浮半沉地漂在水面,满头黑色长发如水草般漫延扭动。坑内的水已经是淡淡的红色,不知道是否为血液侵染造成。奇怪的是,该人全身都被一根指头粗细的麻绳紧紧捆绑,完全成为一个球状。
当然,这是一个死人了!
第一章 沙洞里漂浮的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