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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我们极可能得先厘清一个概念或者名词——山德斯书名所标示的罪,其真正的意涵不是法律意义的犯罪,而是一个伦理的、道德的概念之词,真正在现实世界的作奸犯科、流血杀人不过是其衍生出来、爆发出来的具体伤害形式暨代价;同理,这样的罪恶的致命性,其关注的主体是那个被罪恶抓住宛如恶魔附身的人,而不是小说中很倒霉被他杀掉的可怜人;一如国家地理杂志频道每星期二晚上十点整播映的重回灾难现场影片,探讨的不是不幸搭上那班飞机或铁达尼邮轮的人,而是失事害死人的飞机轮船本身。因此,这里的加害者和被害人不再是对立的、拮抗的双方,它们集中于同一个人身上,就像我们才在山德斯的《第一死罪》书里看到的那名又杀人又自毁的光头男子一般,呈现出“凶手/被害人”的两头蛇不祥模式。

然而,要把这样概念化的、已然超越了法律层次的罪恶重新装回到以法律为基石的侦探推理小说中,便有着一定的难度,这尤其在“贪婪”这种普遍的、已达人皆有之程度的罪恶追索时被清楚放大出来——简单来说,除非你每本书都采用《东方夜快车谋杀案》那种“每一个出场人物都是凶手”的集体杀人模式,否则我们要怎么样才能对罪恶追踪,并一一予以惩治呢?比方像推理小说的最典型布局(这部《第二死罪》其实也是如此布局),某个万贯家财的老兄忽然被宰了,从妻子、儿女、兄弟姊妹、秘书、家庭教师、律师、管家、园丁司机厨子女佣、寄居家中的亲戚朋友到暗夜闯入的陌生盗贼云云,每个人都因子额不等的金钱动过心念而且深浅不一的“进行某种动作”,从概念化的罪恶探讨来说,这里每一个人俱已犯下了“贪婪之罪”了(如果贪婪是罪的话),差别只在于是不是采用取人性命这种特定手段罢了。甚至差别更细微、更随机在于不敢杀、来不及杀或没杀成功而已。然后怎么办?最终我们还是得回头取援于法律来界定罪恶的有无和大小吗?法律惩罚的明明是杀人或伤人,而不是谁谁贪婪不是吗?搞了半天怎么又回来了?

也因此,我们通常会看到书写者某种息事宁人的简易处置,那就是在书的最后留个尾巴,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八字真言改动一字,成为“天网”,意即犯罪的人即使法律动不了他,但举头三尺自有神明,自有更高、更森严的正义果报机制存在,犯罪的人不只最终仍得面对清算、面对审判,他更当下就得受良心的折磨,他永远是个不快乐不自由的人……

活在一个普遍怀疑神、怀疑良心惩罚机制的时代,这种处置当然令人不免沮丧。

有关维多·麦兰这个贪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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