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有人会说,正因为要达成不在场证明,所以才要特地运着尸体走远一点,这样才不会联想到自己。
这个想法有道理,但是似乎有点儿草率。因为同样如果想要达成不在场证明,简单的方法仍有好多呢。比如……将尸体偷偷搬到长途汽车上,这样尸体将会是在其他省市被发现。相比起赶时间的方法,也可以取得同样效果,而且省力不是吗?
据阿Q拉观察下来,此案凶手非常机智狡猾,这样程度的弃尸手段,他完全想像得出来。
最后,阿Q拉又想到了C结论,毫无疑问,该结论是至今最最缺少说服力,也是最没逻辑可言的结论。甚至将之称为“结论”,都有些太过了,应该说是“念头”更为确切严禁一点儿。
可以设想一想,如果凶手真的心有余而力不足,连挖掘深坑的体力都不具备,那他为什么要挖开地面呢?这岂不是很可笑吗?
人对于自己的体能或者力量,绝对应该是了若指掌的。如果这位杀人者没有力气挖深坑,他又何必挖坑?或者说,这样的行为实在是太奇怪,太不符合逻辑了。
虽然这项结论错漏百出,但不知道为什么,阿Q拉总是不忍舍弃。
无论是现场的埋尸浅坑,还是尸体的状态,都让人全然摸不着头脑,阿Q拉根本不知该如何解释才好。
他尝试着将逻辑重新梳理清晰……所谓的逻辑,都是直线的,先将问题简单化,考虑清楚,再加上客观条件,这样一一排除不可能的论调,最终就能得出最正确的答案,这是夏洛克?福尔摩斯教科书式的推理方式。
为什么?为什么犯人只挖了一个二十厘米的浅坑埋尸?
因为他根本没有打算藏觅尸体——毫无疑问,目下而言,阿Q拉只能得出这个答案。
既然没打算藏尸,又为什么要挖坑呢?
是啊,为什么呢?
任何人,即便是杀人狂,也不会毫无意义的去做一件事情。杀人魔杀人,是因为他喜欢杀人,这就是他的理由,一个人去做他喜欢做的事,是不值得其他人疑窦的。
所以说,该案真胸的挖坑之举,必定是有着目的性。
凶手不打算藏觅尸体这点,是毫无疑问、且不可推翻的。顺着这条核心思路联想下来,换位思考,阿Q拉认为,凶手也有着非挖坑不可的意图,说明他有非得挖坑,才能办到的事情。
‘等一等!’阿Q拉突然发现,似乎这个问题的答案,刚好可以从女尸的诡异状态上得出。
是的,还是这样,犯人根本不打算藏尸,最终尸体被发现时,腿上点着了火……尸体的腿部,就像是个蜡烛似的露出土外,被点上了火。
如此,如眼睛看到的那样,犯人的意图,其实是想让尸体的腿部如蜡烛般的竖起,然后点火。这样一来,结果终于得出了,很简单,如果不挖坑,那么就无法使尸体的腿部卷曲直立,那样的话,点蜡烛似的点火也就成了不可能发生的事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