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比如所谓的正当防卫,法律条文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规定的看似很具体也很严密,可是放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中,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却把这一法律条文变成了打击正义,保护罪犯的隐形武器。
在东北的某个城市,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一个公共汽车上,一中年人的钱包被一扒手盗窃,被中年人当场发现,此时正好汽车到站,扒手携赃物下车逃跑,中年人下车追赶,正看到站牌下有一块砖头,就拾起砖头,砸向逃跑中的扒手,事有凑巧,砖头砸在扒手后脑,扒手昏迷被抓,在其身上搜出中年人的被盗赃物。
事情还没有完,几个小时后,扒手昏迷经送医检查为钝器击打造成的脑出血,经开颅手术治愈,留下半身不遂后遗症。扒手家属起诉中年人要求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也对致人重伤的中年人刑事扣留,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中年人提起公诉。
结局可想而知,中年人不仅遭受牢狱之灾,而且倾家荡产。可可悲可叹啊。法官竟然采信了检察官所谓的防卫过当的证据。中年人只是为了追回自己的劳动所得而已,他没有任何犯罪的动机和故意,他也不想伤害任何人,缺少了犯罪最重要的四要素之一的他,怎么就成为了最终的罪犯。
一个为了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人蹲在阴暗的监狱中为整日在公园中晒太阳、玩纸牌的真正的罪犯支付营养费和抚养费。呜呼哀哉。
人民的正义如何张扬?罪犯的嚣张气焰如何打击?法律能否告诉人民,什么样的事我们应该管?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该不该反抗?
就如这个中年人,是不是他应该恭敬地送走这个扒手,说一句‘欢迎下次光临’。这个法律在保护准?百姓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难到还要对自己的下步动作,作一个全方位的思考,甚至要考虑到极端偶然的事例发生的可能,我去,别防卫了,我们向任何罪恶,举起双手吧。
闲话说过就算了。
再说陈宇星走到另外一间病房,这个房间安置了十二名患者,其中有九名河东区的受害者。四人刚一进病房,正在询问受害者的一个警察正好向外走,他看到陈宇星和跟随在陈宇星身后的陈卫东,明显的一愣。
此人不是别人,正是在小李村强拆现场维护秩序的派出所所长刘长胜。但是他并没有打招呼,而是装作不认识从四人身边走了过去。
陈宇星这时也发现了刘长胜,在确认是这个曾经有过一面之缘的派出所所长后,他叫住了刘长胜。
“刘所长,请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