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第三十六件洪述祖寄应夔丞信二纸附一纸》(1913年3月6日),《前农林总长宋教仁被刺案内应夔丞家搜获函电文件检查报告》,第2829页。
[142]《洪述祖致应夔丞信》(1913年3月6日),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43]《铁证第四十件洪犯致应犯函》(1913年3月6日),《中华民报》1913年4月27日,第12页。
[144]《驻守大理院巡官呈报洪述祖案判决书》(1919年3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5]《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23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46]廖大伟《袁世凯不是刺宋主谋考析》谓‘激烈之举即人身消灭,完全错解了该函意思。见苏智良、张华腾、邵雍主编《袁世凯与北洋军阀》,第567页。
[147]《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京兆商会联合会,1925,第83页。
[148]《在旅港广东三水商工务局欢迎茶话会上的演说》(1913年2月28日),陈奋主编《北洋政府国务总理梁士诒史料集》,中国文史出版社,1991,第221页。
[149]《政府统一政策之进行》,《顺天时报》1913年3月5日,第7页。
[150]《驻守高等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11月8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1]《驻守地方检察厅司法警察巡官报告审理情形》(1918年9月7日),北京市档案馆,北平市警察局全宗,档号J181-017-01771。
[152]《京师高等审判厅刑事判决》(七年控字第二二四号,1918年12月2日),王建中:《洪宪惨史》,第7980页。
[153]朱怀远在《宋教仁被刺案真相考辨》中也注意到了洪述祖3月6日函,但他对激烈之举做了错误理解。他说:所谓‘激烈之举到底是什么意思,洪述祖举例只说‘邓系激烈,并未说‘除邓系激烈,因此,很难断定他说的‘激烈之举是杀人。(《民国档案》2010年第3期,第82页)洪述祖既然举例说除邓后要于《民强报》登其死耗,则除邓即是要置邓于死地,意思十分明确。除邓既然就是要杀邓,则当然除邓系激烈。至于或有激烈之举譬如邓系激烈,的确不一定指杀人,难道只有在邓有杀人这样的激烈之举时,才能除邓吗?综合各方面资料来看,洪述祖所谓激烈之举,正如他自己所言:非武力之激烈,亦系用文字鼓吹之激烈。正是因为邓有用文字鼓吹之激烈之举,所以要除邓;如果宋有像邓那样的激烈之举,当然也可以乘机下手。错误的理解致使朱怀远未能注意到洪述祖至迟在3月6日就已经产生杀宋之意,而仍然像以往研究者那样,认为杀宋意图产生自应夔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