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您心里怎么想?
陈丹阳:他已经骗了我两年多了!他已经过这种重婚的生活两年多了!我自己有一种被人家愚弄的感觉,所以我特别气愤,就想要告他。
主持人:也就是要调查到底?
陈丹阳:对。
主持人:直到证据全部都齐了?
陈丹阳:是。可是王律师给我列举了重婚立案需要的证据。哎呦,当时就觉得真难呀,太难了。要取得这样的证据,我觉得我真是办不到,因为我得上班,得照顾家,得照顾孩子。怎么办呀,后来我就想,还是继续委托他们(调查)公司吧。
作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专职律师,也是陈丹阳的法律援助律师,王芳心里很清楚,法院或公安机关是不可能直接参与调查的,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力又极为有限。尽管希望渺茫,但也得努力一试。2004年3月,王律师和调查公司的人通过多方的努力,找到了刘明义及李晓居住的小区,还找到了当地的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这个居委会曾经对李晓做过育龄妇女的生育状况调查,从“育龄卡”的填写记录中可以看到,刘明义和李晓是以夫妻关系对外相称的。这一宝贵的书面证据的获得,为证明刘明义涉嫌重婚提供了有利证据。
同时,这张“育龄卡”也证明了一个事实,调查公司提供的影像资料中的小孩,正是刘明义和李晓2002年7月所生的孩子。经推算,李晓2002年1月提出离开陈丹阳家时,她已经怀上了刘明义4个月大的孩子了。
陈丹阳:现在回想起来,她(李晓)在走之前,经常说胃不舒服。我老公呢,也开车带她出去看过两次。后来呢,保姆就没怎么干活,每次都是我老公回来接孩子、做饭。
主持人:当您看到这张育龄卡的时候,在那一个瞬间,一切都被证实了。
陈丹阳:对。
主持人:您有没有想过跟他坐下来谈一下?
陈丹阳:其实,我一直就希望他像个男子汉一样,站出来,坦诚地告诉我,他和保姆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也特别希望他跟我说他做错了,他对不起我。我觉着我也不会到非得要告他的那种程度,可是他一直就没有这样做。从10月9日接到那个电话到取得育龄卡,已经过了3个月了。我们俩在一个单位,我没跟单位任何同事说过他的所作所为。因为我总抱着一线希望,希望他能跟我说实话,能够告诉我到底是怎么回事,可是他一直就没有。
主持人:实际上那个时候,您还是希望他能够主动认错的?
陈丹阳:对。
主持人:如果他认错的话,您就可以放手?
陈丹阳:对,我可以退一步的,可是他没有。
主持人:王律师,我想请教一下,这张育龄卡的取得,是不是可以作为重婚罪立案的证据?
王律师:在这张育龄卡上,很明确地填着丈夫、妻子和孩子,对外俨然是一个完整的家庭。那么,我觉得从法律上完全可以断定他们双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居住。并且这张育龄卡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也符合我们法律上对于证据的要求,所以我当时觉得这个证据,还是比较充足的。
主持人:拿到了这些证据之后,您做了一些什么?
陈丹阳:我记得特别清楚,等我拿到这个证据的时候,已经是3月份了。他那时候一直给我打电话,问我同意不同意协议离婚,如果我不同意,他就到宣武法院起诉离婚。而且他说话也不再(像)以前那样温和。后来我一气之下就和律师拿着这个证据到房山法院,把他告了。
2004年3月17日,陈丹阳把刘明义和李晓一并告上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他们二人犯有重婚罪。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查了陈丹阳提供的证据后,予以立案。
没过多久,刘明义以夫妻婚后经常吵架为由,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和陈丹阳离婚,并请求法院对他们的住房进行财产分割。陈丹阳来到宣武区人民法院,说明了她丈夫涉嫌重婚的情况。按照法律上“先刑后民”的规定,要先把重婚罪这个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且有审理结果之后,才能够继续审理离婚诉讼的民事案件。法庭裁定,终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刘明义便在几天后,自行撤回了他的离婚起诉。
但是刘明义在知道陈丹阳对他和李晓提出了重婚罪的诉讼后,迅速把李晓进行了转移,当陈丹阳得到消息,和律师一同赶到他们位于房山的住处时,那里已经是人去楼空了。
主持人:王律师,这种变化对案件在法律上有什么影响?
王律师:这种情况的变化对于这个案件有很大的影响,我想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于重婚罪的自诉案件的程序上有影响,因为自诉人的原告是陈丹阳本人。被告呢,应该是两个,一个是她的丈夫,一个是保姆。现在保姆被转移了,消失了,那么很显然,案件的第二个被告不见了。人民法院就要按照相应的司法程序,对这个案件做出一个处理,甚至有可能会终止审理;第二个是对这个案件在实体审判上的影响,小保姆是这个案件当中的一个重要的当事人,当一个重要的当事人不见了的话,对于这个事实的认定和核实,肯定会带来一个很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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