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峰道,「那年,我接到家裡的信,辦了相關的手續之後就回家了。路上偶遇同去粵省的周惠蘭韓海二人,就一起結伴,到但了粵省就分道揚鑣了。我家在粵東,他們要去的地方是粵西。後來我又趕了六個小時的路,轉了兩趟車回到家的。次日,我們全家就登上了前往港城的輪渡。我手上還有一些當年的票證,已經作為證據提交上去了。」這些票證當初被他無意中帶到了港城,他想著以後這些小東西就成了對大陸的一種念想,就隨手收集起來了。
只花了半個小時左右,經筆跡鑑定專家鑑定,那封信並非駱峰所寫。
「即使不是他所寫,也有可能是他授意別人寫的。」韓海不甘心地反駁。
公訴人:「同理,這封信亦有可能是被告授意他人所寫。」
公訴人:「現在我們來整理一下,首先,那封信一看便知是以被害人的口吻所寫。那封信如今已經被證實並非出自被害人周惠蘭之手,那就證明了有人模仿了她的口吻和筆跡。這人一定是非常熟知被害人的熟人。他們當時在粵省,只有兩個人有嫌疑,被告人韓海和證人駱峰先生。」
「被告人的意思就是駱峰處心機虛地矇騙了被害人與他私奔,然後再轉手賣了她。這個推測是不成立的。首先,駱峰先生並不缺錢,再者,當年駱峰先生與被害人並無太多的交集,兩人之間更無仇怨,構不成動機。最後我們來看駱峰先生的行程單。」
「這是他當初乘車的票據以及他當年回到之後立即去了居委會報備的憑證,我們還調查了一些當年的目擊證人,他們的證詞可以證明駱峰先生當年是孤身一人回到家的。而到家的次日,他們便直接登船去了港城,這一路都有相關的出關憑證,可以證明當初駱家是七口人去的港城,其中並無被害人。從駱峰先生當年的行程中可以看出時間很緊迫,他並無作案的動機,也無作案的條件(時間),且駱峰先生已經準備去港城開啟新的生活了,沒有理由還去犯罪。這有悖邏輯。」
「至於辯護律師剛才所提及的另一條邏輯鏈,那個幕後黑手不是別人,正是駱峰,那封信可以是駱峰寫的。後續周惠蘭被賣她所遭遇的一切也是駱峰所為。這也是不成立的,在短短不到六個小時的時間內,駱峰需要將被害人哄出來一起私奔,然後翻臉,最後聯絡人販子,將被害人賣掉,還得趕路回家,這可能嗎?」
公訴人的這一番話,讓曾律師啞然。他的直覺是對的,和公檢法作對沒有好下場。
公訴人的話如同驚雷一般,韓海腦子裡一片混沌,根本想不出來如何破局。他從駱峰出現後就知道完了,一切都完了。
條條路都被堵死了,現在並非他狡辯就能逃脫的,一時間韓海心如死灰。
周氏這邊,周永善兩老手握著手,激動地看著公訴人。
公訴人繼續說道,「之前辯護律師說過,動機不是構成故意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只是證據體系中的一環。動機的存在並不代表就是他犯了罪,還需要客觀證據及言詞證據形成證據鎖鏈,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懷疑,才能定罪量刑。如今這案子中,兩個合理性懷疑已經排除了其中一個,加之經依法審查查明相關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查、檢查筆錄、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如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基本可以判定韓海犯罪事實成立!」
「本局認為,被告人韓海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販賣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以及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販賣婦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追究被告人韓海的刑事責任。本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