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或社會,每遇大事,胡適都能挺身而出,發表自己對時局與事件的看法,在這點上,他是從不考慮一己的利害的。一九二○年八月一日,與幾位朋友一起發表的《爭自由的宣言》,最能說明胡適的這種精神。胡適領銜,簽名者還有蔣夢麟、陶履恭、王徵、張祖慰、李大釗、高一涵等共七人。開篇便說:
我們本來不願意談實際的政治,但實際的政治,卻沒有一時一刻不來妨害我們。自辛亥革命直到現在,已經有九個年頭。這九年在假共和政治之下,經驗了種種不自由的痛苦;便是政局變遷,這黨把那黨趕掉,然全國不自由的痛苦仍同從前一樣。政治逼迫我們到這樣無路可走的時候,我們便不得不起一種徹底覺悟,認定政治如果不由人民發動,斷不會有真共和實現。但是如果想使政治由人民發動,不得不先有養成國人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空氣。我們相信人類自由的歷史,沒有一國不是人民費去一滴一滴的血汗換來的。沒有肯為自由而戰的人民,絕不會有真正的自由出現。這幾年軍閥政黨膽敢這樣橫行,便是國民缺乏自由思想自由評判的真精神的表現。我們現在認定,有幾種基本的最小限度的自由,是人民和社會生存的命脈,故把他提出,讓我全國同胞起來力爭。(轉引自《胡適之先生年譜長編初稿》第二冊第410—411頁)
《爭自由的宣言》明確提出如下六條:
一、民國三年三月二日所公布的治安警察條例應即廢止。
二、民國三年十二月四日所公布的出版法應即廢止。
三、民國三年四月二日所公布的報紙條例應即廢止。
四、民國八年所公布的管理印刷業條例應即廢止。
五、民國三年三月三日所公布的預戒條例應即廢止。
六、以後如果不遇外患或戰爭開始的時候,不得國會、省議會議決,或市民請求,不得濫行宣布戒嚴。
給社會一點清涼作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