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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以上六條,宣言中特別重申,下列四種自由,不得在憲法外更設立限定的法律:①言論自由;②出版自由;③集會結社自由;④書信秘密自由。另外還提出,應即實行《人身保護法》,保障人民身體的自由,行政機關和警察機關不經法庭審判,不得擅自拘留或懲罰每一個公民;組織選舉監督團,杜絕選舉中的舞弊現象。

在北洋軍閥政府統治下,敢於公開提出這樣的政治主張,應當說是有勇氣的。

大事是這樣,小事也是這樣。

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時事新報》上有位新猛先生發表了一篇《胡適之與王正廷》,攻擊《努力周報》第二十七期上胡適所寫的社論,說胡適不該替王正廷辯護。文中引用“未吃得羊肉,反惹一身膻氣”,說“王正廷是什麼一種人,胡君還要和他說話,恐怕人家未必因此而相信王正廷,卻更因此而懷疑胡適之了”。

胡適在第二十九期《努力周報》的《這一周》專欄撰文給以反駁,義正辭嚴地說:“我若因為怕人懷疑而不敢說話,那就不成胡適之了。我在山東當面對山東朋友說的話,在北京當面對山東代表說的話,和我在《努力周報》第二十七期上說的話是一樣的。”“我是不怕人懷疑的。”“凡是替某人某派說公道話的,一定是得了某人某派的好處的,或是想吃羊肉的。老實說罷,這是小人的心理,這是可以亡國的心理!”

無論是對國事,還是對朋友的事,胡適的立場是鮮明的,態度是嚴肅的,有時言辭也是尖銳的,但他的持論卻是公允的,很少有激烈的、偏狹的看法。這是因為,胡適始終認為,一個文化人的言論,必須是符合法理的,必須是對國家對社會負責的,必須是對人民有積極的引導作用的。多年後,和丁在君等朋友一起辦《獨立評論》時,他寫過一篇《我的意見也不過如此》,其中說:

政論是為社會國家設想,立一說或建一議,都關係幾千萬或幾萬萬人的幸福與痛苦。一言或可以興邦,一言也可以喪邦。所以作政論的人更應該處處存哀矜、敬慎的態度,更應該在立說之前先想像一切可能的結果,必須自己的理智認清了責任而自信負得起這種責任,然後可以出之於口,筆之於書,成為“無所苟”的政論。

一九二九年胡適在人權論戰中寫的幾篇文章,對國民黨的批評是相當尖銳的,曾不客氣地指出,“生平不曾夢見共和政體是什麼樣子的”蔣介石先生,應當“入塾讀書”,從頭學習民主政治。這些事,已超出了原先約定的時間範圍,就不詳細說了。

說到這裡,一個問題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那就是,在新文化運動時期,胡適究竟是左派,還是右派?多少年來,我們的腦子裡,早就形成了胡適是新文化運動右翼的鐵定看法。如果能對這一段歷史多增加些了解,這種看法至少到了該懷疑的時候了。這裡且提供一個看法供參考。周質平在《胡適與中國現代思潮》一書中說:

如果以左派與右派來代表激進與保守,胡適在文化上,毫無疑問地是代表左派。他反孔,非孝,批評傳統的貞操觀念,主張無後,婦女解放,全心全意地輸入西方文化,提倡懷疑的精神,批評的風氣。在在都顯示出他是一個革命黨,一個激進派;可是一談到政治,胡適的立場往往由左偏右,一變而成了持重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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