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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這四種思維活動相聯繫,荀子又明確提出了名、辭、辨說三種思維形式。名

是“命”所產生的直接結果。荀子給名下了一個定義:

名也者,所以期累實也。(同上)

認為概念是抽象反映一類事物共同屬性的思維形式。概念的實質是類,說明抽

象性和普遍性是概念的本質屬性,這一見解異常深刻。他又說:

若有王者起,必將有循於舊名,有作於新名。(同上)

認為名不是一成不變的,有“循舊”,也須“作新”。但名的變與不變,其要

求都是“名以指實”,即名實相符。

辭則是“期”所產生的直接結果。荀子說:

辭也者,兼異實之名以論一意也。(同上)

這是說,辭的作用,不是簡單地指稱事物,而是表示一個思想。這不僅揭示了

辭的本質,而且從思維形式的結構和作用上說出了辭和名的區別和聯繫。

辨說是解說、辯論這些思維活動所產生的直接結果。荀子對其也下了一個定義:

辨說也者,不異實名所喻動靜之道也。(同上)

“辨說”,即推理論證。“不異實名”,名實一致,指同用一個概念和事物。

“動靜之道”,指運動變化之道。這是說,推理論證是使用自我同一的概念來說明

它的運動變化規律的一種思維形式。荀子的這一定義,突出地肯定了推理是概念的

運動,是一種創見。

總之,從思維的結構上說,荀子認為,名是思維的細胞,有了名才能下判斷,

才有辭;有了名和辭,才能進行推理和論證,才有辨說。名、辭、辨說各以前面的

思維形式為前提,越來越趨於複雜。從思維的作用上說,無論名辭,還是辨說,都

是為了喻實的,其中名更為根本。“命不喻”然後才有期,“期不喻”然後才有說,

“說不響”然後才有辨。可見,辭和說辨都是為名服務的。

既然名如此重要,那麼,制定正確的名的要領和方法是什麼呢?荀子在《正名》

篇里提出了五條。

第一是“同則同之,異則異之”。事物相同,其名也同;事物相異,其名也異。

第二是“單足以喻則單,單不足以喻則兼”。這是就語詞表現形式而言。如果

用一個字就可以把某種實表達清楚,就只用一個字表達;如果用單名不足以表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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