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考慮可行性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不如沒有,令出如山、雷厲風行首先要求決策過程的科學,不在決策上下功夫,一味地強調執行力,非但是愚蠢,更是故意作惡。定出一大堆執行不了的規章制度,什麼事情都是軍令,紙面上看起來是從嚴治軍,實際上卻是把規章制度廢掉了。每一條規例,必須是能夠執行的,這才是正確的態度。
第41章 中間派
禁軍的管理比較粗放,平時管理的軍法不多,主要就是階級、逃亡、擅興這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階級法和擅興律,階級法給予統兵官幾乎無限的權力和對下級絕對的權威,擅興律則是對統兵官權力的約束,他們沒有用兵的權力,發兵必須經由樞密院。這種管理體制下的士兵逃亡是必然,逃亡法便是針對士卒逃亡的懲罰。
統兵官一方面是對下屬絕對的權力,軍中管理的所有事務都委託給了他們,一方面是作戰時用兵動輒得咎,大部分人寧可選擇消極避戰。這是問題的一體兩面,理論上講兩者相輔相成,不可能偏廢。對軍隊的絕對控制,就必須限制他們使用武力的權力,不然五代驕兵悍將擅自擁立的景象很難避免。處處限制就讓統兵官在戰爭中失去了主動性,對朝廷的命令消極應付,約束他們的是擅興律,消極避戰總不犯軍法了吧。
軍隊終究是用來打仗的,為了嚴懲消極避戰的行為,又有了在軍事行動中才適用的罰條。宋朝軍法的細密嚴酷,主要是在罰條中體現出來。
歷史上丁度和曾公亮編成的《武經總要》,收集的罰條一共七十二款,幾乎全部都是犯者即斬。背軍走者斬,詐病者斬,自傷殘避役者斬,期而後到者斬,不救友鄰者斬,聞鼓合發弓弩而不發者斬,違主將一時軍令者斬,惑亂軍心者斬,賭博涉及錢者斬,私議軍中事宜者斬,失去衣甲器械者斬,粗略例舉幾條,就知道到了幾乎無所不包的程度。
平時的粗放式管理,對上戰時細密嚴酷的罰條,怎麼想都知道執行性極低。徐平前世的經驗,知道管理是科學的系統工程,管理要貫徹到每一個環節中。禁軍的這種平時粗放戰時高壓的管理方法,恰恰是最愚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