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共同體是一個聯合的政治和經濟集團,包括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其中以歐洲經濟共同體最為重要。
20世紀50年代中期,資本主義經濟進入大發展時期,美國與西歐國家的力量對比發生了變化,西歐一些國家利用“美援”和美資,進行了大規模經濟重建工作,使經濟迅速恢復和發展起來,與此同時,美國的經濟則開始衰退。
第二次世界觀大戰以後,美國一直把西歐作為主要銷售市場,西歐國家經濟恢復和發展後,力求擺脫美國控制,維護自己的市場。要實現這種目的,建立一個排他性經濟集團勢在必行。大壟斷集團之間也相互結合,彼此滲透,建立起了一些跨國壟斷組織。同時,它們也要求各國資本、勞動力和技術互相流通,打破國界,擴大市場。在這種情況下,歐洲共同體應運而生。
1950年5月9日,法國外長舒曼主張把法國和聯邦德國的煤炭與鋼鐵工業置於一個“超國家”機構領導下,形成一個一體化國際組織,即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還歡迎歐洲其他國家加入該組織。舒曼的倡議很快得到了聯邦德國和西歐一些國家的響應。
1951年4月18日,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6國外長在巴黎簽訂《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條約規定,建立6國煤鋼共同市場,取消各種關稅限制,調整各類煤、鐵及鋼的生產和銷售。《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於1952年7月25日生效,有效期50年。隨著《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的生效,歐洲煤鋼共同體問世了。
歐洲煤鋼共同體建立後,建立一個更為完整和廣泛的經濟共同體被提上了議事日程。1956年10月21日,歐洲煤鋼共同體6個成員國外長再一次齊聚巴黎,討論成立“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建立歐洲“共同市場”等問題。
1957年3月25日,6國外長在義大利羅馬簽訂《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和《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這兩款條約於1958年1月1日生效,同時,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
《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主要內容包括:各成員國間建立關稅同盟,逐步建立起統一的對外關稅率和貿易政策;制定共同競爭規則,消除各種限制和歧視競爭的協定和制度;實現共同市場內部商品、勞動力和資本的自由流通,等等。條約還規定設立歐洲投資銀行,設立歐洲社會基金。
1965年4月8日,上述6國在布魯塞爾召開會議,簽訂了《布魯塞爾條約》,決定將歐洲煤鋼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和歐洲經濟共同體合併為統一的機構,統稱歐洲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