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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案发生前不久,赵明达的妻子终于耐不住清贫生活,与他一拍两散。这件事情给照明大的触动很大,再次勾起了他对冯超的仇恨,认为自己落到今天这步田地,完全是冯超一手造成的。

几经踌躇之后,他决定对冯超实施报复。他从旧物市场买来一台21英寸熊猫牌彩色电视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安置进炸药和雷管,并打听清楚了冯超的现住址。

案发当天下午,赵明达携带电视机乘坐大巴来到我市。从客运站一出来,刚好遇到上前拉活的出租车司机王强。

按照事先的预谋。赵明达掏出50元钱,委托王强将电视机送往冯超家中,又谎称已经和接收人联系妥当,送到时对方还会支付50元。

可是他万万没有料到,冯超竟然会拒绝收下这台来路不明的电视,而王强夫妇却因此成了替罪羊。

至于赵明达家中那台电视炸弹,则是他新近制作完成的,准备送给自己的另一个仇人。若不是我们及时侦破。恐怕还会发生一起离奇的爆炸案。至于会在哪里响起,可就难说了。

讯问到最后,赵明达满脸恨色,低着脑袋,喃喃自语:“该死的没死,不该死的死了,我咽不下这口气。”

听他这么说,肖天明冷冷一笑:“甭着急,你很快就会咽下这口气的。”

虽然这起爆炸案破了,但我总是感到一种难以形容的压抑,实在让人无法理解,十年前的一段仇恨,竟然可以在一个人的心里埋藏这么久,而且还延续到今天。在这十年之中,赵明达每天都为仇恨煎熬,他所过的日子又该是何种滋味呢?

在为赵明达感到可悲的同时,我又想到那一对枉死的小两口,他们才是这段仇恨中最无辜的牺牲品。不过现在凶手已经被抓到,很快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他们可以瞑目吧!

后记

我们以故意杀人罪对赵明达申请报捕,检察院也以相同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在审理期间却出现一个小插曲:赵明达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构成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

当时有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他为了泄愤,自制电视炸弹,并欺骗出租车司机王强送给冯超,明知这样会造成冯超的死亡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赵明达具有杀人故意,且犯罪对象为特定的冯超。只不过因为一些意外,电视炸弹最后在王强家中爆炸,但并不影响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不过更多人认为,赵明达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赵明达为了泄愤,自制爆炸物并哄骗王强送到冯超家中,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冯超,但不能保证冯超在打开电视时无旁人在场,这足以说明赵明达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及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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