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法律
张之洞在光绪二十七年所奏的《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关于刑法改革的九条意见中,便参考了西法,提出了“重众证”、“改罚锾”、“教工艺”、 改良监狱等具体改进方法。稍后,他明确提出:“鉴前事之失,破迂谬之说。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张之洞还十分重视西律中的“公法学”,这是在办洋务过程中与西方各国打交道时经常遇到的课题。对此,他提出两条建议:
第一,参酌中外法律,制定“通商律例”,作为处理在华外国人案件的法律根据;
第二,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以适应这种需要。后来,张之洞还主张聘请各国律师,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为中国编撰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说制定此四律是“兴利之先资”,“防害之要”。
现实意义
中国毕竟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不可照搬西方的法律,但可以学习西方立法的技术和经验,引进某些新兴领域的法律内容,并从其自然法种理论模式,强调“天人合一”以及“礼”与法的结合,是一种从人本身出发的伦理法学说,在当前再次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儒家把法与道德、法与社会、法与政治密切结合起来的思考方法,与现代综合治理原则有着某些暗合,这对于我们的现实法制建设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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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卷
第一章:清流砥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