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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管是当事者还是负责此案的辩护律师都不服判决,上诉。他们运气不错,刚好赶上国会通过废弃禁止堕胎法案,相当于违|宪这条有的打,这条确实也打赢了,在堕胎罪的问题上无罪。

可杀|人和毁|尸依旧证据充分,孩子已经活了,有了哭声,这就是一条命。

因此,二审除了堕胎罪被判无罪之外,杀|人和毁|尸罪维持原判,刑期不变三年六个月,只取消了吊销执照的判决。

二审的判决还是让当事人和辩护律师不满,再度上诉,到了大法院,终审。

终审就倒霉了,不止杀|人和毁|尸罪维持原判,连堕胎罪都被重提。

大法院给出的判决依据是,虽然国会是以违|宪为由通过了废弃了堕胎罪,但执行时间是在明年(判决时间),那在现行的法律下,医生依旧触犯了堕胎罪。

终审给出的判决中,虽然依旧认定被告触犯了堕胎罪,但考虑祝酌情处理。所以还是没有吊销执照,其余都维持二审判决。

判决一下,立即执行。在见到郑谦益之前,医生已经做了九个月的牢了。

整个案件单看卷宗就知道,前因后果包含证据链都非常完整。此案只看法律条文,被告没有任何可以辩驳的地方,连上诉的地方都没有。大法院就是终审,一锤敲定,再无更改的可能。

需要重点强调的还是那个孩子已经活了,已经会哭了,麻醉师和助产士都做了证人证明,孩子哭声洪亮,已经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了。

再者按照法律认定,婴儿一旦可以呼吸就算自然人,自然人属于刑法保护对象。这起案件中,相当于一位自然人杀害了另一位自然人。

就是因为这个重点的存在,就是因为孩子活了,杀|人罪和毁|尸罪才能定那么死,无可辩驳,那就是一条生命。

此案在去年非常轰动,司法界已经把这个案子掰开揉碎研究烂了,光郑谦益知道的就不下三位教授带着他们的学生同时跟进这起案件,不是在帮被告打官司,而是当教学素材。

这是很特殊的案件,算是堕胎罪被取缔后最后一起,此后这个罪行就没了,可不就被当典型了。

彼时郑谦益忙于“恶童”,已经忙的昏天暗地还是听说了这起案子,要不是她太忙真想插一脚。

后来堕胎罪被废止,案件也终审,她也就没再关注过。倒是后续想给医生们翻案的时候,又把这个案子翻出来过,不过比起这个“只”判了三年的,还有更倒霉的,她的目光被更倒霉的医生吸引过去,再次放下。

再后来她为什么没管就不解释了,还是说说为什么想管吧。

因为我乐意。

“什么叫我乐意?”

“就是我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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