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私自送養導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符合遺棄罪特徵的,才可以遺棄罪論處。
而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中有些父母收取的錢財較少,所以只能以遺棄罪論處。
而且法理之外還有人情,這裡頭大多數父母不止一個孩子,要是以重罪判刑,那他們的其他孩子,以後將沒有直屬監護人撫養。
有的法官則堅持:符合上述說法的只是少部分父母,而本案中,參與拐賣案的大部分父母,明知道孩子是送到了不具有自己撫養意圖的人販子手裡,可他們為了巨額的“補償費”,還是睜隻眼閉隻眼,選擇賣掉孩子。
這種情況已經符合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客觀條件,所以涉案父母中,符合這種情況的都應該入刑,並且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
還有的法官認為父母親自參與拐賣案,並且在拐賣過程中導致多個孩子死傷,這已經造成了巨大的社會消極影響。
為了以儆效尤,但凡參與的父母,都應該與其他人販子一罪論處。
而顧嫵參與談論的時候,第一、四個建議已經被否決,大家在圍繞著第二、三兩種觀點爭論不休。
後來經過好幾天的討論,並上遞於高法後,大家才決定,參與拐賣親子的父母:
如果被拐賣兒童沒有重傷以及生命危險的。
不追究其中遺棄、但卻沒有明確買賣的父母的法律責任,只是交由公安機關,由他們進行相關的思想教育;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遺棄罪論處;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巨額補償費的,以遺棄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
被拐賣途中,被拐賣兒童身心受到重創或者死亡的。
其中遺棄卻沒有賣孩子的父母,以遺棄罪判刑;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少數營養費的,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並以實際情況適當輕刑;
遺棄並明知對方是人販子,還收取巨額補償費的,與其他人販子同判,不做特殊處理。
而等到判決書出來的時候,大家一得知原來買賣自己孩子,居然也要以拐賣罪判刑後。
此案子在全國各界造成了情理之中的轟動。
不止老百姓們在茶餘飯後爭論這些父母究竟該不該抓,該不該判重刑。
連很多媒體人及法律人,也以各自的角度,在各種報紙上爭論此案的量刑以及得失。
不過讓s省中法的法官們鬆口氣的是,上頭對此案的審理結果表達了讚揚。
而具體執行的那一天,好多人都親自趕到s市,見證這幫人販子被處決的場景。
而這其中,就有因為巨額補償款,賣了自家女兒,才導致孩子死亡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