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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光的這封信,徐志摩擬了個題名《李四光先生來件》,在二月一日《晨報副刊》上登載。

當天魯迅就看到了這期的《晨報副刊》。或許他這天正在寫回擊陳西瀅的文章,即那篇《不是信》,順便也就談到了這個話題。比如對李四光說他是當代比較有希望的文士,他就很反感。不過,主要的,還是談李四光的薪水問題。還是領略一下魯迅辯論的風采吧:

第三種罪案是關於我說“北大教授兼京師圖書館副館長月薪至少五六百元的李四光”的事,據說已告了一年的假,假期內不支薪,副館長的月薪不過二百五十元。另一張《晨副》上又有本人的聲明,話也差不多,不過說月薪確有五百元,只是他“只拿二百五十元”,其餘的“捐予圖書館購買某種書籍”了。此外還給我許多忠告,這使我非常感謝,但願意奉還“文士”的稱號,我是不屬於這一類的。只是我以為告假和辭職不同,無論支薪與否,教授也仍然是教授,這是不待“刀筆吏”才能知道的。至於圖書館的月薪,我確信李教授(或副館長)現在每月“只拿二百五十元”的現錢,是美國那面的;中國這面的一半,真說不定要拖欠到什麼時候才有,但欠帳究竟也是錢,別人的兼差,大抵多是欠帳,連一半現錢也沒有,可是早成了有些論客的口實了,雖然其缺點是在不肯及早捐出去。我想,如果此後每月必發,而以學校欠薪作比例,中國的一半是明年的正月間會有的,倘以教育部欠俸作比例,則須十七年正月間才有,那時購買書籍來,我一定就更正,只要我還在做“官僚”,因為這容易得知,我也自信還有這樣的記性,不至於今年忘了去年事。但是,倘若又被章士釗們革掉,那就莫名其妙,更正的事也只好作罷了。可是我所說的職銜和錢數,在今日卻是事實。(《魯迅全集》第三卷第225—226頁)

揭發這件事,本身就沒有多大意義。這些法日派留學生,早已本土化了,很難理解現在英美留學生的個人情操,以為人同此心,此心同我,乃天地間永恆的律條。給了五百元,自己不要,反而只要二百五十元,天下怎麼會有這樣的傻瓜?既說薪水,就是個人所得,既然個人沒有得到那麼多,就該承認這個基本的事實。不能說,因為一時制度的不允許,採用了一個權宜的辦法,便懷疑對方的誠意。李四光的考慮是無可指責的,他不能光考慮自己,副館長這個職務不是他家的,他可以不要那麼多,不能說將來的繼任者也不需要那麼多。

一月三十日的信一發出,李四光就後悔了,怕自己陷進這種無謂的糾紛中去,第二天又給徐志摩寫了封信。他不知道他的信已發排了,隔一天就見報了。

李四光的這封信上說,昨天他動筆時,沒有顧上讀徐志摩那篇“引咎的文字”,就匆忙寫了那封信。魯迅先生罵他的那些話,雖然大部分都是誤會,但也未始沒有幾分捕風捉影的理由。何必再說什麼呢,等事實明了的時候,他的事完了,用不著多說話。接下來說,自己也是涵養不足,在信的第三段中,又提出些閒話,與徐志摩發表那篇文字的苦衷不合,於事實上也沒有何等的用處,請徐替他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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