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兄兄弟弟”,人各有別,這裡的倫常關係是不能逾越的。
第三,“分”的核心是等級關係。荀子講的土農工商的分工分職,君臣父子兄
弟夫婦的倫常,都貫穿著等級之分。分等級是荀子“明分”的核心。土農工商雖說
是一種社會的分工分職,但荀子認為其中有貴賤之等,士為貴,農、工、商為賤;
有君子、小人之等,士為君子,農、工、商為小人。君臣父子兄弟夫婦,荀子之所
以視之為倫理關係,也是從貴賤之等、少長之等出發的。荀子認為,對不同等級的
人,應該給予不同的政治待遇。“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
制之”(《荀子·富國》)。而“少事長,賤事貴,不肖事賢,是天下之通義也”
(《荀子·仲尼》)。
荀子所謂“分”,不但指政治上的等級區分,還包括對分配物質財富的“度量
分界”。這種“度量分界”完全是一種適應等級制度的分配原則,這就是荀子所說
的“制禮義以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荀子·富國》)。荀子認為要解
決“欲惡同物,欲多而物寡”的矛盾,就必須在“養人之欲,給人之求”方面,
“制禮義以分之”,確立按照貴賤等差,進行物質生活資料分配的“度量分界”,
按照貴賤之等、長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分配物質生活資料,有區別地滿足人
類欲望,“使欲必不窮於物,物必不屈於欲,兩者相持而長”(《荀子·禮論》)。
所以,荀子的所謂“分”,不僅是社會等級的差別,同是也是對於不同等級的財富
占有的保障。前者是為建立封建政治秩序而言的,後者是這種等級制度在生活資料
分配上的體現,使生活資料的分配有個界限和標準。
這種貫穿著森嚴的等級區別的“分”,荀子認為是不齊之齊,不平之平,是合
乎“人倫”,順乎“天理”。荀子看到了“明分”對“使群”的必要性,肯定了社
會等級制的存在。但是,他又認為這種等級的“分”並不是不可改變的。他說:
“賢能不待次而舉,罷不能不待頒而廢……雖王公士大夫之子孫也,不能屬之禮義,
則歸之庶人。雖庶人之子孫也,積文學,正身行,能屬於禮義,則歸之卿相士大夫。”
(《荀子·王制》)可見,在荀子的眼中,“分”固然重要,但職位的高低、貧富
貴賤的等級差別卻是可以改變的。變與不變,就取決於是否能服從禮義和是否賢良。
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