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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這個“理世界”之“理”是先於實際而存在的。在新理學中,“理”不但是

指同類事物的共同屬性,而且還是獨立於實際事物之外的抽象共相,是“可離一件

一件底實際的事物而獨有”的東西。但是,“理”怎麼能離開事物而“獨有”呢?

為此,馮氏又將理之“有”與事物之“有”區別開來:“‘有某種事物’之有,新

理學謂之實際的有,是於時空中存在者。‘有某種事物之所以為某種事物者’之有,

新理學謂之真際的有,是雖不存在於時空而又不能說是無者。前者之有,是現代西

洋哲學所謂存在,後者之有,是現代西洋哲學所謂潛在。”(《新原道》)經過這

種“實際世界”與“真際世界”的二重區分,“理”就變成一種超越時空、超越動

靜的永恆存在,成為決定事物之所以為某事物的第一性的精神本體。

那麼,“真際”的理又是如何表現為“實際”的事物的呢?為此,馮氏提出了

“氣”的概念。所謂“氣”就是指一切事物之所以存在的基礎。他說:“一切事物

所有以能存在者,新理學謂之氣。”(《新原道》)但這個“存在”並不是指具體

事物的具體存在,而是指這具體事物存在的基礎。“氣”和“理”同事物的關係是:

“理”是此物之所以成為此物的依據、規律,但此物能否存在卻非“理”所能保證,

而必須靠“氣”的可能性的存在;而“氣”也並不是某種具體的事物,它仍然只是

一種邏輯上的可能存在,它對於事物是什麼仍然沒有決定意義,“氣並不是什麼,

所以氣是無名,亦稱為‘無極’”(同上)。他強調說,“氣”是通過“對於事物

作理智的分析”而得到的一個“哲學底邏輯觀念”,“此觀念並不確指任何實際的

事物,而卻可指任何實際的事物”(《新知言》)。因此,“氣”不是物質一類的

東西,而屬於精神性的範疇。這是“理”由真際見諸實際的契機,是事物存在所依

據的條件。因此,宗際的存在便是“理”、“氣”不離,是“理”(太極)在“氣”

(無極)中的實現。

顯然,馮氏對理、氣範疇作了有別於程朱理學的新的解釋。在朱熹那裡,理、

氣具有形而上與形而下的意義區分,氣是由理派生出來的物質性的東西。但在馮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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